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在各方面適于貨運,船殼、機器、設備處于充分有效狀態(tài),并按規(guī)定人數(shù)配齊合格的船長、船員和水手。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范本預覽
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的區(qū)別
1、負責人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負責船舶營運。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的營運全部由船舶出租人負責,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費在內的一切營運費用,與班輪運輸一樣完成貨物的航次運輸,實際上扮演著承運人的角色,對完成該航次的貨物運輸向承租人負責。
2、租金不同: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時間計算租金。航次租船合同是按照包干運費或貨物實際或約定噸位數(shù)乘以運價計費,并根據裝卸時間超過或不到合同規(guī)定期限的不同情況分別結算滯期費或速遣費。定期租船合同不考慮貨物裝卸時間的快慢,不規(guī)定滯期費和速遣費,因為原則上按租用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
3、航行區(qū)域不同:定期租船合同規(guī)定航行區(qū)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被租用后仍由船舶出租人掌管,調度和營運由他全面負責,合同中不涉及對船舶航行區(qū)域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的問題。
4、船主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貨主。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通常是貨主或托運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讓船舶出租人把他所交付的貨物從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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