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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合同范文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范文doc新版

  • 大。14KB
  • 語言:中文
  • 平臺:WinAll
  • 更新:2021-06-24 10:2
  • 等級:
  • 類型:租賃合同
  • 網(wǎng)站:暫無
  • 授權:免費軟件
  • 廠商:
  • 產(chǎn)地:國產(chǎn)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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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土地常有,出租的國土不常有,快來帶著合同一起去租國有土地吧。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范文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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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chǎn)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wěn)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guī)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fā)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yè)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于經(jīng)營性房地產(chǎn)開發(fā)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qū)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并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征地和農(nó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采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采用雙方協(xié)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guī)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xié)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jiān)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

采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jù)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fā)建設后,經(jīng)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jīng)更名后繼續(xù)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xiàn)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xù)后,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后,經(jīng)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申請續(xù)期,并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xù),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準。未按規(guī)定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未獲批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fā)建設、未經(jīng)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國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協(xié)助財政部門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jù)》。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按規(guī)定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fā)。

第十五條各地在本《辦法》下發(fā)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范圍已有規(guī)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暫按已有規(guī)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規(guī)范;本《辦法》下發(fā)后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guī)范辦理。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文本在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制發(fā)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wěn)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guī)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fā)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yè)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于經(jīng)營性房地產(chǎn)開發(fā)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qū)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并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征地和農(nó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采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采用雙方協(xié)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guī)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xié)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jiān)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

采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jù)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fā)建設后,經(jīng)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jīng)更名后繼續(xù)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xiàn)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xù)后,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二條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后,經(jīng)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申請續(xù)期,并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xù),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準。未按規(guī)定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未獲批準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fā)建設、未經(jīng)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國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協(xié)助財政部門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征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jù)》。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按規(guī)定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fā)。

第十五條各地在本《辦法》下發(fā)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范圍已有規(guī)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暫按已有規(guī)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規(guī)范;本《辦法》下發(fā)后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guī)范辦理。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文本在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制發(fā)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介紹

定義

土地租賃合同經(jīng)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xiàn)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租賃土地記賬

租賃土地后發(fā)生的費用如何記賬?

例如:一個企業(yè)租了30年租期的一塊地,并在這塊租地上加蓋了房子,同時還奠定了地基和圍欄,因此產(chǎn)生了許多的費用,那么對于這些費用如何做帳呢,房子可以做為固定資產(chǎn)嗎?土地的租賃費用是120000元,能夠記在哪個會計科目下呢?以前這塊地上的房子是用來做存料庫房的,那么,能夠轉入生產(chǎn)成本當中去嗎?

對于這項具體要求來說,一是在租賃土地上建房所發(fā)生的費用與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當房屋建成以后就可以把這個房屋建成后的費用轉入固定資產(chǎn),特別是在這個房屋上發(fā)生的地基、圈圍欄、材料費、人工費等這些費用時,那么就必須要進行會計科目的記錄,可以計入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借方,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材料費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等相關的會計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后,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關費用轉入固定資產(chǎn)會計科目當中,可以計入固定資產(chǎn)中房屋的會計科目的借方,同時也可以轉入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貸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賃期間,那么所產(chǎn)生的土地租賃費用就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和租賃費等計科目帳戶當中,同時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攤銷轉入相關的成本費用里進行財務核算。

租賃辦法

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

第一條 為了盤活國有土地資產(chǎn),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賃金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所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登記管轄級次具體負責國有土地租賃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國有土地租賃工作的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的除外。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jīng)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后,按照規(guī)定每季度逐級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租賃期限、租賃金標準、繳款時間、繳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具體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出讓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jīng)營性用地的租賃期限應與建設投資規(guī)模相銜接。

第十一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按實際成交結果確定。以協(xié)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當?shù)鼗鶞实貎r,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qū)位等因素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交付土地。

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賃金,并遵守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承租人需要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經(jīng)出租人同意,按照改變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在不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后,經(jīng)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轉讓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原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轉移給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記。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轉租。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依法抵押。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的調整變化必須提前收回的,須經(jīng)出租人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租賃的國有土地被提前收回的,實施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調整城市規(guī)劃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承租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期限和開發(fā)利用國有土地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與出租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停止租賃國有土地,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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